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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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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证据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形式上的真实主要检查是否为原件,如果不是原件(原物),一定要检查复印件(复制品)上有没有原件(原物)保管单位加盖的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公章。内容上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如果有与其他相关证据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核心,要加倍小心)。一般来说,被告所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都是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争议事实)。因此,不能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都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与事实,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证据与事实。通过关联性审查,可以让被告的所有证据变成废纸!
一定要求被告在法庭上宣读证据全文并陈述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无论证据的内容有多少,都必须要求被告将证据的全部内容宣读完毕。这个过程一定要有!为什么?因为要保证录音录像庭审直播观看质量与效果。如果在录音录像中无法听到证据的内容和证据的证明目的,那么,庭审直播的监督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千万不能因为害怕麻烦而同意法官与被告不宣读证据内容与证明目的的主张。
特别强调: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是否有关联,而不是指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联。凡是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的证据,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没有用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予认可。
法庭标准语言:被告的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原告方不予认可!
需要注意的事项是: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都是和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但是,有些证据的证明内容和争议事实是有关的,但被告不会明示用来证明争议事实,原告对这样的证据在开庭之前就应当将其作为自己的证据交合议庭,以便在法庭调查中向合议庭出示并质证。
举例说明:被告给原告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其证明目的就是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这里,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争议。但关联性有争议。即这个证据是不能用来证明其行政程序合法和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被告或法官会以这个证据和“本案事实”有关而要求原告给予认可。原告稍不留神,极有可能就被绕了进去。这里,被告或法官将“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和“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进行偷换。即用“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取代了“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的概念。
《案件受理通知书》与“本案事实”肯定有关,但和“本案争议事实”却没有关联性。本案争议的事实大多是“被告的调查程序”不合法,那么,这个《案件受理通知书》就不能证明“被告的调查程序”合法,因为,它只能证明“受理”环节是合法,不能证明其他所有环节都合法。
如果“本案争议事实”是“《询问笔录》未经当事人核对证实”,那《案件受理通知书》就与这个争议事实无关,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争议事实如果是“被告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没有召开听证”,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这个听证会显然没有关联性,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争议事实如果是“调查程序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那被告除了“听证会记要(或笔录)”的证据以外,几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调查程序全面、客观、公正”这个争议事实。
通过上面的举例,我们应该清楚,被告就是利用原告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通过诱导当事人对无关联证据与事实的认可,达到证明其程序合法的目的。
3、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看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在行政程序中,未经行政相对人互相质证的证据是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法官绝对不会帮助原告当事人去找出被告的违法点。因此,只有原告当事人练就一副火眼金睛,在法庭上才不会为被告的诡辩术所蒙蔽。才不会露出自己防线的破绽,使被告有可乘之机。法庭上,原告当事人只要牢牢守住证据质证程序这个底线,那么,即使法官想帮被告也因无机可乘而无可奈何与徒劳无功。
(五)将答辩状中提到的证据与事实在法庭上进行确认(认定或不予认定)。
被告的证据质证完毕后,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被告违法的证据或事实,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事实进行质证。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原告举证如果不能证明被告违法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仍然要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的答辩状中既有对原告不利的证据与事实,也会有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与事实。答辩状中陈述的证据与事实,原告在法庭上如果不作出明确的表态,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法官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于被告答辩状中陈述的证据与事实,原告必须在法庭上作出明确的表态,对于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与事实,必须要求审判长给予当庭认定。对于不利于原告的证据与事实,原告必须以充分的理由要求审判长给予明确的否定和排除。
具体方法是,在法庭上复述答辩状中的内容,要求审判长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明确表态。
(六)将被告所有证据中有利于原告的证据提出来要求合议庭认定。
在被告的举证过程中,一定会有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与事实,只是由于被告的举证证明目的并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争议的事实,所以,在被告举证时原告方不予认可,但这样的证据在原告举证时,原告必须向法庭出示并要求法庭给予认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原告和被告向法庭出示的都是同一个证据,但是,原告和被告用同一个证据所证明的目的一定是不相同的。
(七)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必须坚持要求审判长对证据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与事实进行归纳与总结,这是法庭调查程序中必须坚守的底线!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对证据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与事实进行归纳与总结。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的法官都不能做到这一点!
法庭调查这一个环节是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最为艰难也是最难实现的环节,但如果原告当事人在这个环节上能够不惧强权,坚持原则,只要事实没有查清,即使是法庭调查无法进行下去,也绝不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那最终的胜利一定是你的。
对此,原告当事人必须要有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信念来坚守法庭调查阶段中这最后一道防线。这是原告必须牢固坚守的程序底线!一但破了这道防线,原告必败无疑!
原告当事人应该如何做才能守住这道防线呢?
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审判长如果坚持不对证据与事实的认定进行归纳总结发言,这个时候一定要记住:什么事也别干了!一定要坚持要求审判长对证据与事实作出总结性(认定)发言。否则,输了官司可别怪我没有提醒你哦!
在原告与审判长为证据认定僵持不下的过程中,原告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坚决而无情的斗争。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申请法官回避,发起绝地反击!利用前面保留的申请回避权利,申请审判长甚至全体合议庭成员集体回避!因为,这些法官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操守与道德底线,你的申请回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懈可击。
2、坚决抵制进入下一个审判环节!理由就是证据与事实未予认定,事实未查清,法庭调查程序的任务没有完成!这时,无论审判长说什么,即使是强行进入下一个审理程序(法庭辩论程序),原告当事人也绝不可以配合法官进入下一个程序!这是必须坚决守住的底线!
3、坚决要求审判长休庭!
这个时候,由于原告提出法官回避的申请,审判长会宣布暂时休庭,因为,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领导来当庭宣布是否回避决定。如果审判长不宣布休庭,原告也一定要找各种理由(如生病、内急)要求审判长暂时休庭。
休庭后用手机向法院院长或纪委监察委打举报投诉电话(立案热身阶段收集的信息派上用场了),如果没有法院、纪委监察委值班电话,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纪委监察委统一举报投诉电话(区号+12388)!紧急投诉法官枉法办案!
记住:一定要在休庭后才能打举报投诉电话,如果不休庭,千万不能在法庭上用手机打举报投诉电话,那样的话,法官会以违反法庭纪律为由没收你的手机。
4、法庭上反复提出强烈抗议(有录音录像支持你)!无论法官让原告做什么,只要审判长没有公布对证据与事实的认定结果,原告就必须在法庭上反复提出强烈抗议。
5、庭审活动结束后,将法官与其他成员在庭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书面形式的控告或投诉。
这种时候和法官的斗争就是一场殊死的搏斗与较量!
这个时候你一定要想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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